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44號
原   告 ALVINALVAREZSALVA
上列原告與被告BRIONESLOVELYANNJOSE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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