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44號
原 告 ALVINALVAREZSALVA
上列原告與被告BRIONESLOVELYANNJOSE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