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建簡字第2號原告 廖良賢 即三盈修繕人力工程行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人豪
姜弘柏 郭順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前員工 賴春雄 、 白植焯 之人事資料;原告向被告請105年2月7日至同年月10日之工程款、被告於105年5月18日開立新台幣25,250元折讓單、於105年4月20日扣除代辦清潔費新台幣80,000元等之內部簽核資料或底稿。
理由
一、按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又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之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44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員工於105年2月7日至同年月10日之工作內容已拍照傳給被告前員工賴春雄,及被告前員工白植焯擔任副總其間應允初一、初二工作加三倍工資、初三加二倍工資;被告無故於105年5月18日開立新台幣25,250元折讓單、於105年4月20日無故扣除代辦清潔費新台幣80,000元等情,本院認命被告提出之文書,均在證明原告員工確實於春節期間工作,且將工作內容傳給被告之副總,此為本件主要爭點,而該等文書均係由被告持有,被告自有提出之義務,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