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建簡字第2號原告 廖良賢 即三盈修繕人力工程行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訴訟代理人 郭順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之記載,應均更正為「廖年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陳俊宏,嗣於本院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6年9月12日變更為廖年毓,原告業於10
7年7月2日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則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筱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