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建簡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豪昱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良賢 即三盈修繕人力工程行間因本院10
6年度竹建簡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8,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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