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子女之姓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36號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利害關係人 蔡凱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蔡凱博之姓氏變更為母姓「余」(即「 余凱博 」)。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此乃因姓氏為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且姓氏尚具有家族之表徵,故賦予父母有選擇權;倘因應情事變更,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子蔡凱博(民國00年0月00日生)係伊與相對人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 嗣伊 與乙○○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14日離婚,對於蔡凱博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雖約定由伊任之,惟相對人依法仍應對蔡凱博負扶養義務,並應盡其為人父之責任;詎相對人於離婚後因債務問題居無定所,既不前來探望蔡凱博,更未盡扶養義務,已造成蔡凱博內心之傷害,對其身心顯有不利之影響,為此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請求宣告變更伊子蔡凱博之姓氏為母姓(即「余凱博」)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1件為證,經核:蔡凱博確為聲請人與乙○○所生,從父姓「蔡」,且其父母已離婚,合於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之規定;而依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蔡凱博到庭所陳,聲請人之子蔡凱博從父姓「蔡」,對其目前之處境已造成莫大之困擾(見本院98年5月11日訊問筆錄);綜上,應認蔡凱博從父姓「蔡」,對其確有不利之影響,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准予變更蔡凱博之姓氏為母姓(即「余」凱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