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19號聲請人 李彥儒 相對人利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翼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