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施玲娜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被告京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美玉 被告毫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里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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