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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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榮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榮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榮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年9月,於101年9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溫榮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