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4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即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該公示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97年9月17日,是至97年12月17日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聲請人本應於98年3月17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9年4月12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田慧賢┌───────────────────────────────────────────────────┐│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4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642││├──┼───────────────┼──────────────┼────┼───┼────┼───┤│002│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32││├──┼───────────────┼──────────────┼────┼───┼────┼───┤│003│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1│229││├──┼───────────────┼──────────────┼────┼───┼────┼───┤│004│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