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青年日報社
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
送達代收人 趙平 原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
六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麗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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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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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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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一千一百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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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一千一百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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