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天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64年3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61年3月2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之出生年月日應為61年3月24日,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記載為「64年3月24日」,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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