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9062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日黃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日黃工程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貳萬伍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萬捌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日黃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日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日黃公司)於民國95年1月25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利息按年息8%計算,借款期間自95年1月26日起至98年1月26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36期,按月攤還本息,若未按期清償者,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9月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與被告存放於原告之存款餘額抵銷後,尚積欠本金925,325元、利息及違約金,經屢向被告催討,未獲置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所示。㈡願提供現金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客戶往來明細表為證,經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又被告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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