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3至編號5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54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
4月、4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如附表編號7至編號9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321號、98年度訴字第3293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3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編號8、9之罪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該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88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判處上訴駁回確定),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