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0號原告財團法人 蒙特梭利 啟蒙研究基金會代表人 戴明喜 被告 黃美麗
林靜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52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美麗、林靜嬪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52號刑事判決均分別判決為黃美麗被訴部分免訴、林靜嬪無罪之諭知,是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訴,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翁儀齡法官張耀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