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8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婉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趙婉琇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趙婉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7日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販入甲基安非他命2包而持有之。嗣於同年11月7日18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與 林宗慶 住處內,因另案為警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復於同年11月7日20時8分,在高雄市○○區○○○街○號5樓拘提趙婉琇並扣得如附表編號八至十所示之物後,始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趙婉琇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林宗慶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本院搜索票、高雄市警察局三民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白色結晶粉末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178公克、1.801公克)乙節,有該醫院於107年1月5日出具之鑑定書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分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32號、第848號、第1191號、第2196號、第3372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2月、4月(共5罪)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9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下稱甲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分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039號、第4269號判決各判決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下稱乙案),上開甲、乙兩案接續執行,於104年5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104年11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復考量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並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卷第5頁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資料、第106頁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其前科素行(上揭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覆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交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俱為第二級毒品,至其包裝部分與第二級毒品本身不能或難以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如附表編號三至十所示之物,經核與被告所犯本罪無直接關連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物品名稱│數量│備註││號││││├─┼────────────┼──┼──────────┤│一│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0.178公克。│├─┼────────────┼──┼──────────┤│二│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1.801公克。│├─┼────────────┼──┼──────────┤│三│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1包│驗後淨重0.359公克。│││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之白色│││││結晶狀粉末│││├─┼────────────┼──┼──────────┤│四│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1包│驗後淨重0.952公克。│││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之咖啡│││││包│││├─┼────────────┼──┼──────────┤│五│K盤│1個││├─┼────────────┼──┼──────────┤│六│K卡│1張││├─┼────────────┼──┼──────────┤│七│玻璃球吸食器│1支││├─┼────────────┼──┼──────────┤│八│三星廠牌手機│1支││├─┼────────────┼──┼──────────┤│九│蘋果廠牌手機│1支││├─┼────────────┼──┼──────────┤│十│蘋果廠牌手機│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