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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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51號上訴人零捌伍柒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冠 被上訴人 劉興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5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上訴人就財產權訴訟部分係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萬元,是訴訟標的金額為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另就非財產權訴訟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以20號字體刊登道歉啟事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1日之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共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270元(計算式:7,770元+4,500元=12,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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