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94號原告 賴秀娥
林晶瑩 林晶儀 林怡君 林千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被告 彭貫綝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 律師被告 賴冠霖 訴訟代理人 高毓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賴冠霖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