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07號原告 陳麗雲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 律師
李兆環 律師 孫祥甯 律師被告 梁尚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