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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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7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皓之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累犯,」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贅載「累犯,」,此由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並未提及任何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及該當累犯之法條即知,是參照上開說明,此一贅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逕予刪除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