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INAYATULL.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印度護照壹本(署名KHALUINYATULLAH)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INAYATULLAH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由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195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在民國
100年3月3日緩起訴期滿。惟被告於98年6月19日前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桃園縣專勤隊自首時,所遭扣案之印度護照M本(署名KHALUINYATULLAH),係供被告冒用身分而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購買而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195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期滿未經撤銷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而扣案之印度護照M本,則為供被告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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