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彥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 狄芬諾西萊 成分之复方地芬諾酯片捌瓶(驗餘共柒佰捌拾叁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彥人前於民國99年6月1日晚間8時30分許,搭乘東方航空MU-2027號班機入境時,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入境海關室內,為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稽查人員於其身上及行李中扣得「复方地芬諾酯片」共8瓶,嗣雖因被告涉犯輸入禁藥罪之犯罪嫌疑不足,而經聲請人以99年度偵字第238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扣案之藥品均含有狄芬諾西萊(Diphenoxylate)成份,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管制藥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以99年度偵字第238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而扣案之复方地芬諾酯片8瓶(共788顆),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鑑定結果,均呈「狄芬諾西萊(Diphenoxylate)」陽性反應,驗餘共783顆,且狄芬諾來萊雖非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惟仍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管制藥品,有該局99.07.20FDA研字第0990034071號檢驗報告書及100年6月23日FDA藥字第1000023590號函在卷可稽,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