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EMBATSE.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尼泊爾護照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EMBATSERING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273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尼泊爾護照為被告自承為冒用身分非法入境而購買取得所有之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PEMBATSERING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98年12月16日以98年度偵字第273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之尼泊爾護照M本,為被告所有之供其犯該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385號卷第8頁、第47頁參照),且經本院查核上開案卷屬實,聲請人聲請就該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