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乙○○
丙○○丁○○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主張強制執行事件所得價額因訴訟結果,原告應增受分配金額為據,而本件原告主張其得增受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按原告所提出之分配表上載其屬第3順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人,債權權利1,80
0萬元,原受分配金額為0元,第1、2順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人即被告所受分配金額5億9,156萬6,160元,原告債權雖僅有1,800萬元,但原告主張被告上開所受金額中應由其分配2,000萬元),即應以原告請求增加分配額2,000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3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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