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李韶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執行羈押,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廖紋妤法官范清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