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452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選任辯護人 陳化義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月2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在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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