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十三指定辯護人鄭仁壽律師被告甲○○男二十六選任辯護人 曾智群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乙○○、甲○○後,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