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98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98677號債權人高雄市私立華榮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服務處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服務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服務處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清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