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奕廷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 律師
相 對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
審查為無資力並准予扶助,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請
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本法所稱無資力者,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
低收入戶。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
殊境遇家庭。其可處分之資產及每月可處分之收入低於一
定標準。同法第5條第1項亦有明定。依前開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修正理由:「鑑於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無
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符合本法所定無資力
之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
,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爰刪除但書規定,並參考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定除有顯無理由之情形外,
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可知,本條為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
特別規定,法律扶助之申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
分會審核後,認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法院在
其聲請訴訟救助時,即應認聲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107條第1
項所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聲請扶
助,有該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在卷
可參,該審查詢問表記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中低收
入戶,且有攜帶政府核發之期限內中低收入戶證明」等語,
此已符合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定無資力者之標準
。聲請人既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且依卷內資料,聲請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
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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