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8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送達代收人 邱慶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政仁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262元,應
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7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