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6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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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潮簡字第6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李椿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肆萬肆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信用貸款申請書、貸款還款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