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調字第56號
原   告  洪志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坤成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1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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