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調字第56號
原 告 洪志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坤成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1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