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51號原告 蔡葉昔 訴訟代理人 盧立仁 律師被告 花芬嬌
蔡沛蕙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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