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告 陳文恭 被告黃舒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1,52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