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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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陳國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56,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何嘉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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