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告 林通遠 被告 魏彩 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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