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小字第22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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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二二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 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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