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58號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相對人丁○○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乙○○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甲○○、乙○○應共同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丁○○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同法第85條第1項,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
二、查兩造間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161號民事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丁○○負擔4分之3,餘由被告即相對人甲○○、乙○○連帶負擔4分之1,原告不服上訴,被告亦提起附帶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204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甲○○、乙○○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及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由原告即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訴訟費用│測量費9,440元││││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由聲請人預納│││14,205元│相對人繳納│││││├──────────┴─────────────┴─────────┤│相對人甲○○、乙○○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173││元。【計算式:(35,254+9,440)*1/4】││相對人甲○○、乙○○應共同給付聲請人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相對人丁○○應給付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3,521元。【計算式││:(35,254+9,4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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