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寶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寶平因犯恐嚇危害安全、傷害、強制性交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劉寶平因恐嚇危害安全、傷害、強制性交等3罪,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5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傷害、強制性交罪部分經本院98年上訴字第10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4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就強制性交罪部分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 爰審 酌上開3罪已確定之各罪宣告刑及所定之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