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公同共有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7號原告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秋雄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被告 高振利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彭祐宸 被告 高振源 被告 高振能 被告 高振強 被告 高振裕 被告 高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公同共有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5中關於「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