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7號原告 曾隆亮 訴訟代理人 曾朝詮 被告 徐發麒
吳欣育 劉月琴 徐崑毓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