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公同共有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振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間代位分割公同共有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2,42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