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4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王時容 於民國97年3月1日死亡,如附表所示抵押物因辦理分割繼承於97年12月12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甲○○。而債務人王時容分別於79年6月間及88年1月間,委託聲請人辦理土地買賣過戶手續及設定抵押權手續,所須之增值稅、規費、書狀費及代辦費均由聲請人代為墊付,因債務人無力清償上開欠款,經雙方會算連同利息共計新臺幣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8年7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代墊明細、土地買賣所有權移契約書、台中縣政府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甲○○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