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連續竊盜罪│幫助連續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2月25日至95年5月28日│92年12月24日至92年12月30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4327、13460│8703│├───┼───┼─────────────┼─────────────┤││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年│96│95│││案├─┼─────────────┼─────────────┤│後││字│易│士簡│││號├─┼─────────────┼─────────────┤│事││號│253│1592││├─┼─┼─────────────┼─────────────┤│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03│04│││期├─┼─────────────┼─────────────┤│││日│29│30│├───┼─┴─┼─────────────┼─────────────┤││確│年│96│96│││定├─┼─────────────┼─────────────┤││日│月│04│06│││期├─┼─────────────┼─────────────┤││││23│1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443號│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9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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