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強盜、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強盜│詐欺│連續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8條第│刑法第339條第│刑法第339條│││1項│1項│第1項│├─────┼───────┼───────┼──────┤│犯罪日期│自92年9月18日│91年5月24日│92年8月2日│││起至92年10月4││至92年8月3│││日止││日止│├───┬─┼───────┼───────┼──────┤│偵│機│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度│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查││││││├─┼───────┼───────┼──────┤│機及│年│93│93│93││├─┼───────┼───────┼──────┤│關案│字│偵緝│偵緝│偵緝││├─┼───────┼───────┼──────┤│年號│號│第552號│第552號│第552號│├───┼─┼───────┼───────┼──────┤│最│法│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案│院│院│院│法院││├─┼───────┼───────┼──────┤│後│年│94│94│94││├─┼───────┼───────┼──────┤│號│字│訴│訴│訴││事├─┼───────┼───────┼──────┤│及│號│第667號│第667號│第667號││├─┼───────┼───────┼──────┤│實判│年│95│95│95││決├─┼───────┼───────┼──────┤│日│月│10│10│10││審期├─┼───────┼───────┼──────┤││日│11│11│11│├───┼─┼───────┼───────┼──────┤│確│法│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案│院│院│院│法院││├─┼───────┼───────┼──────┤││年│94│94│94││定├─┼───────┼───────┼──────┤│號│字│訴│訴│訴││├─┼───────┼───────┼──────┤│及│號│第667號│第667號│第667號││日├─┼───────┼───────┼──────┤│確│年│95│95│95││定├─┼───────┼───────┼──────┤│日│月│11│11│11││期期├─┼───────┼───────┼──────┤││日│20│20│20│├───┴─┼───────┼───────┼──────┤│合於中華民│依第3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國96年罪犯│第15款,不予減│3款│第3款││減刑條例│刑│││├─────┼───────┼───────┼──────┤│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月又│有期徒刑6月││奪公權期間││15日│││或罰金額││││├─────┼───────┼───────┼──────┤│附註│士林地檢95年度│士林地檢95年度│士林地檢95年│││執字第3868號│執字第3868號│度執字第38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