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八號
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柯鄉黨 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 律師被上訴人 賴昌民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0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上訴審得以之為相對人而提起上訴者,應以兩造曾經發生訴訟關係而為原判決所判及者為限。本件被上訴人部分經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後,上訴人並未提起上訴,原審亦未對之為判決,上訴人逕就此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難謂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