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附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九號
再抗告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再抗告人因自訴被告丙○○等瀆職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二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乙○○因自訴被告丙○○等瀆職等罪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