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抗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14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抗字第14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