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再易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61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