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2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丙○
乙○○反訴被告即原告台中縣大肚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
張瓊文 律師 張庭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聲明「原告應給予反訴原告時效取得地上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5,7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計算,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5,800元x(49.96+71.72)平方公尺=705,744元,其一年租金之15倍為705,744x10%x15=1058,616元,超過地價705,744元,應以地價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