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8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6825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邢耀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合計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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